Joeman有機會免刑! 律師揭法條中「重要規定」:比抄佛經有用

律師對於Joeman涉毒一案發表看法,搬出法條勸他快做一件事,或許可以脫罪。(翻攝自臉書)

圖文/鏡週刊

百萬網紅Joeman(本名翁雋明)、蕾菈(本名何蕾伊菈)及丈夫湯宇昨(6日)相繼因持有大麻,被警方依毒品罪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據了解,Joeman向警方供稱大麻是「網路買的」,蕾菈夫婦則聲稱是去泰國旅遊「不小心」帶回來。對於該案件,知名律師在臉書科普相關法律,建議Joeman供出上游可能可以脫罪。

朱立瑋律師在粉專「雷邱律師就決定是你了」寫下了《3秒鐘法普》,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裡,有個供出上游可獲減刑的重要規定,依照這個規定,如果Joeman老實供出獲取管道,不只可以減輕甚至有機會免除其刑:律師強調「在毒品案件中,供出上游可是比抄佛經有用多了。」

律師認為,如果Joeman供出毒品供應上游,有機會免除其刑。(翻攝自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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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認為,如果Joeman供出毒品供應上游,有機會免除其刑。(翻攝自臉書)

律師進一步解釋,基於毒品可能對個人和社會的危害甚鉅,所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裡,對於各種行為態樣,如製造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強迫他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自己施用、持有,處罰規定都不一樣。自行施用只處罰第一級和第二級毒品,第三級和第四級毒品的施用刑法不罰,而大麻是屬於第二級毒品,因此持有大麻,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施用大麻,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師對於Joeman涉毒一案發表看法。(翻攝自臉書)

▲律師對於Joeman涉毒一案發表看法。(翻攝自臉書)

由此可以看出,自用毒品(持有或是施用)的處罰規定並不重,比較要注意的是是否真的是「自用」,若被認為是「意圖販賣而持有」或是有引誘他人施用、轉讓之虞(未遂犯也罰),那刑度可就變重了。

Joeman在今(7日)下午也發布最新片道歉,承認自己在國內外都吸食過大麻,也有向檢警承認吸食,但稱「我的確已經一陣子沒有使用」,並配合檢調驗尿,結果約3周後會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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