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奇/綜合報導
演員鳳小岳被經紀人翁靜慧控告違約,遭求償1300萬元,一、二審皆判定須判賠100萬元,和被對方扣住的片酬150萬元相抵銷後,他不須賠償。不過高等法院更一審3日認定他共有11次違約行為,每次以50萬元計算,最終判定他得賠給翁女5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鳳小岳更一審遭判賠經紀人500萬元。(圖/資料照/記者蔡宜芳攝)
翁靜慧指出,鳳小岳2007年3月時和她簽訂5年經紀合約,原應2012年3月便到期,但因對方簽完約之後就到英國念書2年多時間,依約應延長合約,且他在此期間就常私接演藝工作,因此決定再加簽一協議書,鳳小岳同意要為之前的違約行為賠償100萬元,而協議書到期日為2014年7月。
只是雙方才另簽協議書沒多久,鳳小岳又再私下接拍雜誌封面、電視通告,共計有11次,最後對方甚至片面解約,翁靜慧因此向對方提出1300萬元賠償,不過一、二審認為,鳳男確實應賠償100萬元,不過可和翁女扣住的片酬150萬元相抵,且她指出的11次違約行為,沒辦法舉證於她有何損失,因此判定鳳男不需賠償。
▲鳳小岳遭經紀人控訴私接通告。(圖/資料照/攝影中心)
全案經翁靜慧再上訴後,最高法院發回更審,3日更一審認為,鳳小岳和翁女簽約時還是新人,藝人演出《九降風》、《艋舺》、《女朋友。男朋友》、《白色之戀》等戲劇電影,進而成為一線演員,可見翁女積極安排、經營鳳男,認定他共有11次違約行為,每次應以50萬元計算,加上協議書協定應賠的100萬元,再扣掉翁女扣住的片酬,最終判定鳳小岳得賠給翁女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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