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劇中心/綜合報導
藝人楊貴媚過去因為和光泉簽約代言「薏仁糙米漿」,廣告合約內的有效期結束後3年多,她卻在大賣場目錄發現自己肖像,以侵犯肖像權向廠商求償587萬,法院判決出爐,她卻拿不到求償費的200分之一,因金額未達上訴第三審門檻,全案定讞,大嘆法律沒有明辨是非的能力。
楊貴媚5年前對光泉提告,控訴對方在廣告合約到期後,繼續讓大賣場使用其肖像照片,未履行通知義務,求償587萬元,全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二審判決出爐,法官認為,光泉已負通知義務,大賣場也不會在促銷活動期間將廣告目錄給廠商先看過,但廠商有在這段期間達促銷效果,因此認定光泉需賠償不當得利2.3萬元。
▼楊貴媚和光泉纏訟5年,從原本判賠150萬到二審只剩2.3萬,全案定讞。(圖/資料照/東森新聞)
在得知判決結果後,楊貴媚嘆:「訴諸法律求的就是明辨是非,沒想到要求『明辨是非』這麼難。」而經紀人尹慧文則認為,光泉侵權是事實,且經過多次勸阻無效,才會提告,沒想到最後得到的卻是這樣的結果,對法院判決不服。
在纏訟的5年期間,楊貴媚向光泉求償代言費437萬5000元,以及侵害她肖像權的150萬元精神慰藉金,總計587萬;法院一審判決,廠商因延遲履行通知通路商的義務,需賠償代言人精神損害150萬元,沒想到二審卻大逆轉,僅判賠2.3萬元,這期間律師費少說有數十萬元,加上跑法院、花時間和律師商討內容,損失難以估計。
▼楊貴媚得知判決結果後嘆:「訴諸法律求的就是明辨是非,沒想到要求『明辨是非』這麼難。」(圖/資料照/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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