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罰N號房罪犯見曙光!參與會員只要做過「3行動」就能被處罰了

伍麒匡 Cyrus Ng 伍麒匡 Cyrus Ng

土生土長的香港人但熱愛韓國的一名研究者,同時也是一名作家,從小就喜愛接..

文/伍麒匡 Cyrus Ng

韓國兩名大學生希望成為傳媒界人士,透過報名參加新聞通訊振興會主辦的「第一屆探查採訪徵文比賽」後,獨家揭發了惡名昭彰的「N號房」性剝削影片事件。處罰營運者「博士」趙主彬等人,是大多數人的共同願望,不過,韓國實在有太多性犯罪被輕判、被縱容的案例,令大家一直垢病韓國社會上的性別不平等問題。如果重新審視「N號房」事件,能否如我們所願,將所有性變態的男性繩之於法?

▲▼南韓N號房性剝削案嫌犯趙主彬(조주빈)。(圖/達志影像)

▲南韓N號房性剝削案嫌犯趙主彬(조주빈)。(圖/達志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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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N號房」同一形式營運「博士房」的趙主彬,成為了事件被曝光後,第一名被警方通過公開其樣貌及個人資料的犯人。在這之前,個別案件被移交審判的涉事人並沒有被公開,例如還未落網的最初營運者「God God」,還有營運成員「Watchman」、「Kelly」及16歲的少年「太平洋」。

大眾固然樂見有犯人可被公開樣貌,而且在總統文在寅指示對全體會員進行調查之下,警方及檢方在調查事件的速度也明顯加快,而且3名「博士房」共同營運者均已落網,讓更多人認為轟動全韓國的「N號房」事件有較為樂觀的進展。

▲▼南韓N號房性剝削案嫌犯趙主彬(조주빈)。(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博士房營運者目前皆已被逮。(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不過,有關案件的多個請求涉及的法律問題,卻一直沒有官方的答案,而且成為爭議。不少人希望,除了能夠真正利用性暴力相關的刑法對趙主彬等人重罰,還要公開數以萬計的會員名單。若以韓國的法律去衡量這「兩大訴求」,究竟能否可行,或者達到大家所願見到的結果呢?

首先,韓國法院本身已安排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刑事20單獨部長法官「吳德植」審理N號房相關的案件,包括被指為趙主彬性剝削影片「事業」的16歲接班人「太平洋」的案件。不過,隨著主審法官的安排消息傳開後,隨即引起不少網民不滿,甚至在青瓦台官方網頁發起國民請願,要求更換主審N號房事件的法官,3天內就已經有超過40萬人參與該連署。

▲具荷拉。(圖/翻攝自Naver、具荷拉IG)

▲吳德植就是審理具荷拉遭偷拍案的法官。(圖/翻攝自Naver、具荷拉IG)

因為該法官吳德植經常輕判性犯罪者而惡名遠播,他在審理已故藝人具荷拉前男友崔鐘範的不法偷拍性愛影片及脅迫罪時,除了不顧反對要求觀看相關不法影片之外,還輕判崔鐘範1年半有期徒刑,緩刑3年,同時就「色情報復」的不法偷拍上,宣判無罪。不少人擔心「偏幫男性」的吳德植會同樣對N號房所有犯人輕判,導致沒能杜絕大型的網路性犯罪。

在反對聲浪此起彼落下,韓國法院3月30日透露,原定由吳德植審理的「太平洋」製作兒童淫亂物及散佈案,將被改分配到另一名為朴賢淑的法官進行審理,不少網民隨即「鬆一口氣」。由於案件為大眾均認知的嚴重事件,假若新的裁判部沒有徇私,同時檢方能將所有N號房的罪行完整組織,相信所有罪犯得到正當合理的處分的機會頗大。

▲博士被抓後,N號房還是沒有消失,繼承者竟然還未成年。(圖/免費圖庫PIXABAY)

▲參與N號房的會員也很難逃避法律責任。(圖/免費圖庫PIXABAY)

暫時可肯定的是,無論是群組的營運者,還是參與會員等,都很難逃避法律責任,因可利用比《性暴力犯罪特別處理法》處罰更重的《兒童及青少年性保護法》進行定罪,製作未成年人的色情影像一經定罪,可被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

根據韓國法律界的分析,由於Telegram具有自動儲存播放影片的功能,只要電話上仍有紀錄及㾗跡,而且可數據復原的話,就可以進行處罰,同時②只要曾在Telegram上觀看過相關性剝削影片,就已成為可處罰對象。

另外,如果發現有用戶儲存相關影片,就可以以「持有非法未成年人性影像」等定罪。不過,在公開N號房會員全部個人資料方面,縱使韓國總統文在寅曾指示警方要就全部加入群組的會員進行詳細調查,但此行動仍存在法律爭議。

▲▼通訊軟體Telegram。(圖/路透)

▲通訊軟體Telegram。(圖/路透)

韓國法務部長官秋美愛日前則就事件表示,可以公開N號房及博士房內所有參與會員的個人資料,法律依據為現行的性暴力犯罪處罰相關特例法,當中指明,如為了公共利益及預防相關網路性犯罪,則可公開相關身份資料。同時警察廳長閔甲龍於3月24日,面對記者相關提問也表示,會以司法程序嚴肅處理犯罪者,並採取公開身份等果斷措施。

而前法務部長官曺國也在個人Facebook上表示,公開N號房事件的樣貌等個人資料有法律依據。他指出,韓國的《性暴力特例法》中有條款規定,檢警在有充分的證據相信性犯罪嫌疑人再犯時,為保障國民的知情權及防止再犯,在公眾利益的考慮下可公開嫌疑人的個人資料。

不過,由於現時檢方仍沒能查明,也還沒有證據指控趙主彬與其他嫌疑人為「共同犯罪團體組織」,因趙主彬在進行陳述時,仍與其他被指為共同營運者的人劃清界線,除了不停稱自己不知道所有共同的營運者有誰,而且犯罪收益只供個人使用,故一直沒能查明這犯罪組織的統率體系。

▲▼南韓N號房性剝削案嫌犯趙主彬(조주빈)。(圖/達志影像)

▲趙主彬稱無共犯。(圖/達志影像)

另外,也有法律界人士認為,要公開所有會員的個人資料,也要符合可認定為「犯罪團體組織」的部份條件。第一,要證明有會員涉嫌參與製作性剝削影片,由於製作方面罪責嚴重,故滿足此條件可分別對涉事會員進行嚴厲處罰。

第二,如能查明付費參與高價群組的會員的交易明細,也可歸結為犯罪團體組織罪。第三,若把相關非法影片傳播到其他媒介,或持有相關影片,也可以被定罪,但假若只能證明某人只單純持有影片,在大部份案例只判罰款下,則不能公開其個人資料。

能否如國民所願,就要視檢方及警方是否能將案件查得徹底,同時也需要各地方廳個人資料公開委員會商議,決定是否公開,對每一名嫌疑人也需要按次序進行。

▲▼ n號房青瓦台連署。(圖/翻攝自青瓦台請願網站)

▲國民上青瓦台連署希望公開犯罪者及會員的個資。(圖/翻攝自青瓦台請願網站)

除了留意案件的審理及調查之外,還應思考如何從根本改變這個社會亂況。

網路性犯罪,並非只有虛擬網路內對人物造成疑似危害的虛擬犯罪,還包括在現實世界空間內的加害,例如洩露個人訊息及身體隱私,性虐待等相關影像在網上表露無遺下,造成的二次傷害是不能想像的。性剝削必須與「無法控制的性慾下犯罪」分開而論,因當中加害者的犯罪,不只是淫賤,還有操控及暴力。

受害者的人權及性別侵害是我們必須再三思考的問題,除了重新教育人民的性認知之外,還應從政府做起,建立為性犯罪受害者建立更完善的受害復原及援助體系,而且要盡最大的努力讓他們免受更多的二次傷害。我也希望,事件能水落石出,犯罪者會有相應的懲罰。


本文出自外稿作家:伍麒匡 Cyrus Ng

土生土長的香港人但熱愛韓國的一名研究者,同時也是一名作家,從小就喜愛接觸文字,還有不同的語言文化。韓流文化令韓國成為我第一個深入研究的國家,不止韓流,還有政治、社會風氣、經濟、文化等都是研究領域。「做自己」是我一直以來的格言,無論社會變得有多壞,我都會堅持做自己,並為自己的研究及興趣驕傲。請鎖定粉絲團【伍麒匡 Cyrus Ng】►看更多伍麒匡 Cyrus Ng專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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