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照和實品差好多!「這2種服裝」騙最大 她專業曝賣家修圖SOP

記者田暐瑋/綜合報導

網紅林鴒擁有51多萬粉絲,被買家抓包6200元天絲材質風衣竟是100%聚酯纖維,被控告詐欺,她激動哭訴:「快被逼死!」對此,曾替網拍賣家修圖的廣告小妹指出,一般網拍照都會喬角度、燈光,甚至臨時修改衣服,以符合模特兒的體型,後製人員更是要修掉一些身材上的瑕疵,但她強調就算照片和實品有差距,也不能讓人認不出來是同一個商品。

▲ 廣告小妹評林鴒。(圖/翻攝自林鴒臉書)

▲ 林鴒。(圖/翻攝自林鴒臉書)

對於網紅林鴒被控商品照和實品差太多,廣告小妹透露過去至少修過上萬張網拍照賺取生活費,她直言網拍照其實就是廣告屬性,要吸引顧客花錢消費,「可以把它想像成麥當勞菜單上的漢堡,與實品差距也是頗大。」為了凸顯衣服合身,造型師都會在模特兒背後藏別針,加強腰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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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鴒賣天絲風衣,被踢爆沒有天絲成份惹議。(圖/翻攝Cleo - 林鴒網拍頁面、fb)

▲ 林鴒被控網拍照和實品不符。(圖/翻攝自林鴒臉書)

除了造型師專業搭配外,攝影團隊運用燈光、角度等小技巧,網拍照和實品就會產生差距,下一關就到了後製人員,負責替模特兒的身材進行微調,尤其又以腿部線條最重要,「褲子、洋裝這類很考驗腿部線條及比例的服飾,與實品圖差最多。」再者就是色差,直言色差是美國網拍退貨率最高的主因。

▲ 廣告小妹評林鴒。(圖/翻攝自林鴒臉書)

▲ 林鴒。(圖/翻攝自林鴒臉書)

雖然賣家都會強調實品會有些許誤差,顧客一般也都能理解,但廣告小妹表示,如果照片和實品差距太大,就必須要檢討商品是不是不該拿出來販售,「漢堡跟菜單長得再不一樣,它還是看得出來是漢堡。」認為商人還是需要有底線,否則就不叫做誤差,而是廣告不實。

▲ 廣告小妹評林鴒。(圖/翻攝自林鴒臉書)

▲ 廣告小妹評林鴒。(圖/翻攝自林鴒臉書)

對於林鴒的服裝網拍照和實品有嚴重差距,廣告小妹不客氣直言:「像她這種會嚴重到懷疑是不是同一件衣服的,是真的太over。」他也反諷林鴒,如果真是廠商標籤印錯,應該是回頭向廠商拿材質證明,而不是和消費者槓上,「這麼貴的布料,沒證明書進貨的時候不會心臟漏一拍嗎?」

林鴒8日以被告身分現身士林地檢署,她一被問到事件,立刻情緒激動痛訴對方亂講,快被逼死,表示自己去年因此心力交瘁,而自殺未遂,後來因為家人的力量振作起來,相信法律會還她清白。林鴒表示網友甚至私訊她的朋友們罵,目前已反告妨礙名譽。


廣告小妹臉書全文:

讓各位久等的數字模一案,來了。神探阿槿追蹤數字模約三年時間,網紅小本本裡有六頁紙都貢獻給了她。在天絲風衣事件發生之前,本宮已覺得她是奇葩,時不時爬文瞧瞧她過得如何。

何謂天絲風衣事件呢?事情是這樣滴~ 數字模以「輔大夢幻系花」竄紅,網紅成名後最迅速撈錢的方式莫過於創辦個人品牌。於是她與親姊姊成立服飾品牌成為電商的一員,以設計師姿態販售自己設計的作品。

誰料,連環爆劈裡啪啦,網友個個像被神探我附身,在祖國的淘寶上挖到相似度高達 98% 的同款商品。說好的「設計」呢?對此,親姊姊拿出照片證明,他們常赴法國、日本挑選衣料,進貨商品都有報關證明,沒有一件是淘寶貨。

因我至今未見到報關證明,這部分無法下評論,只能有勞檢察官大人明察。有趣的是,數字模都黑得發亮了,依然有前仆後繼小白兔急著掏錢跟她買東西。

不少姑娘花了 $6200 買下她號稱「100% 天絲成份」的風衣,誰知衣服上的成份標顯示為「50% 棉、50% 聚酯纖維」。因風衣材質實在是太 OX,一位陳姓白兔自掏腰包將風衣送去化驗,化驗結果是「100% 聚酯纖維」。

登愣!所以不但沒有天絲,連棉都沒有 wwwwwww。事發後數字模的助理回應說:「當初是廠商再三強調以天絲製作,後來又說標籤印錯,如果消費者有疑慮會視衣服完整度退款」。

通常被下游廠商陰過後,處理動作是全面退款,再跟廠商要求賠償,不賠償就告死他。但數字模猶如第一天當商人,不搞布商卻跟消費者槓上。說好的退款遲遲不見動靜,同時手指忙著刪留言。消費者們氣不過,團結一致把數字模送上了法院。

說到這裡,俺順便科普一下天絲是何物。【Tencel®天絲】實際上是一個品牌,奧地利 Lenzing 公司的獨家專利。這是他們出品的第三代人造纖維產品,原料以木材針葉樹為主,將木材制成木漿。采用(NMMO)紡絲工藝,以木漿溶解在氧化銨溶劑直接紡絲。

因台灣商檢局規定天絲是品牌名稱,不是成份,所以成份標上不能標註為「天絲」,只能以學名「嫘縈/萊賽爾」來標示。所以各位記得看成份標呀!

天絲的製作成本高,數字模的天絲風衣若真如她所說「100% 天絲」,其實賣 $6200 也不貴(雖然實穿圖看起來真的很不妙)。

可是數字模姑娘啊,您進貨的時候怎麼沒跟廠商要材質證明呢?這麼貴的布料,沒證明書進貨的時候不會心臟漏一拍嗎?只能說,有錢任性。話說,妳的四百萬工廠去哪兒了???

老話一句,消費者永遠比廠商難對付,有這閒工夫與消費者跑法院,不如把廠商揪出來給他好看(如果廠商是存在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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