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宜芳/綜合報導
網紅「波特王」(Potter King)與前老闆Mars火星叔叔近日鬧翻,雙方互指造謠,引發各界關注。波特王的前公司聚暘媒體16日發出最新聲明,除了為延遲分配款項一事向波特王道歉,另外也列出7點聲明,強調若是協調不成,將會進入司法訴訟程序。
▲波特王與前老闆Mars火星叔叔連日隔空開砲。(圖/翻攝自Facebook/波特王、Mars火星叔叔)
聚暘媒體16日在臉書發出聲明,首先強調在收到波特王的發函要求移除專頁管理員後,公司就先行配合處理了,「但本公司與陳加晉(波特王)先生之經紀合約尚未屆滿,陳加晉先生於合約期間單方面通知終止合約,效力仍有爭議。」
聚暘媒體一共列出7點聲明,第一點針對被波特王指控「拖欠款項」一事,澄清表示當時是因客戶延誤付款,才導致公司需要為財務調度而影響對旗下藝人支付款項的時間,「並非針對陳加晉先生一人。」且在向波特王說明過後,款項已在3、4月給付完畢,「雖然延欠之金額不高,造成陳加晉先生之困擾與不便,本公司在此深感抱歉。」強調目前已無積欠款項,「陳加晉先生指摘本公司在111年1月至3月間有延誤付款之事為長期嚴重違反合約條款之單方面認定,本公司礙難苟同。」
▲Mars火星叔叔日前開直播澄清,波特王直接留言開砲。(圖/翻攝自火星叔叔臉書)
聚暘媒體的聲明中,再度針對波特王的指控一一澄清,包括「限制每月拍片量」、「僅是委任關係」、「免費做廣告」等,聚暘也強調,「波特王 Potter King」一名稱在與陳加晉簽約、投入資金負責規劃及經營前,從未做過任何商業使用,「只是陳加晉先生的綽號而已。」認為是在雙方合作後,才具有商業價值,「而『波特王 Potter King』的粉絲能達到100多萬亦絕不是單方的功勞,幕後團隊付出的辛勞及後勤支援,以及本公司支付的龐大行銷費用均缺一不可。」
▲Mars稱曾試圖跟波特王聯繫,都沒有得到回應。(圖/聚暘新媒體提供)
最後,聚暘媒體指稱與波特王之間的合約期限尚未屆滿,因此對方單方面終止合約並無法約束公司,「陳加晉先生卻已將屬於本公司專有經營及使用權之『波特王 Potter King』名稱另行開設『波特王好帥』之網路社群頻道,自行經營,均已有違反合約之情。」聚暘指出,在雙方律師二次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波特王公開揭露爭議,已對本公司的名譽產生不良影響,所以公司才會再次發出聲明,「而證據會說話,雙方爭議若最終協調不成,將進入司法訴訟以祈公正之法院評斷。」
在此之前,波特王15日曾再度拍片指控,提出10點證據,怒嗆前老闆自打臉,更爆6年內欠款超過10次,怒控前老闆扯東扯西情緒勒索、無中生有,最後更氣憤發誓:「如果有半句謊言我不得好死!」
▲波特王昨(15日)曾再度反擊前公司。(圖/翻攝自臉書/波特王好帥)
【聚暘媒體全文】
各位好,關於近期大眾聚焦本公司與陳加晉先生(波特王 Potter King,下稱:陳加晉先生)之事件,本公司在陳加晉先生發函要求移除「波特王 Potter King」Facebook粉絲頁管理員之要求後,取消其在「波特王 Potter King」Facebook粉絲頁管理員之身份,但本公司與陳加晉先生之經紀合約尚未屆滿,陳加晉先生於合約期間單方面通知終止合約,效力仍有爭議,本公司仍將本著最大善意與陳加晉先生溝通,另特別澄清下列幾點事項,臚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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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對於陳加晉先生於民國(下同)111年6月1日委任律師發函終止與本公司經紀合約之緣由,係指摘本公司111年1月至3月間未按時給付分配款項,惟本公司係依據客戶支付酬勞款項之時程加以執行分配款,因客戶延誤付款致本公司需為財務上調度而影響對旗下藝人支付分配款之時程,並非針對陳加晉先生一人,且業經向陳加晉先生說明後,於111年3、4月間均給付完畢,未再積欠陳加晉先生任何款項,惟遲延付款確為本公司之責任,雖然延欠之金額不高,造成陳加晉先生之困擾與不便,本公司在此深感抱歉。但陳加晉先生於111年6月1日再委任律師以本公司長期未依約按月提供明細及給付收入予伊之理由,指摘本公司嚴重違反合約約定條款而表明終止合約之意思,顯然言過其實,相較於陳加晉先生與本公司合作5年多之期間,本公司均未曾延誤過對陳加晉先生之付款,且總支付金額達數千萬元之鉅,陳加晉先生指摘本公司在111年1月至3月間有延誤付款之事為長期嚴重違反合約條款之單方面認定,本公司礙難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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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加晉先生於111年6月9日之澄清影片中,其所述本公司限制其每月拍攝影片數量,妨害其言論自由的說法,顯然並未考量到雙方合約之約定。由於本公司與陳加晉先生之合約並非單純之委任契約,亦非陳加晉先生所說伊為委任人而本公司僅是受任人而已,本公司與陳加晉先生除藝人經紀外,尚具有合作之關係,即由本公司投入大量資金、資源及規劃設計,全力栽培陳加晉先生之「波特王 Potter King」成為知名之網紅。此外,本公司須負責規劃、經營「波特王 Potter King」之各類國內外網路社群頻道(包含且不限於Facebook粉絲專頁、Instagram、Youtube、抖音、Tik Tok等),而陳加晉先生必需配合相關之拍攝工作及活動參與,雙方以此合作方式來爭取廠商之業配和活動委託,以及社群頻道的分潤,才會有業務上之收入來分配雙方之利潤。雙方之合作乃屬商業模式之操作,而本公司為商業模式操作下之網路社群頻道規劃經營者,包括影片、圖文之後製、剪接亦係由本公司負責,付出之人力、成本甚高,自然具有審議影片內容及業務指導之權力。在此商業合作範圍內,藝人之拍片內容本就應該配合公司的業務考量,不應毫無限制任由藝人發表製造對立話題的影片,導致本公司之業務受到廠商誤解而有影響。因此在合約範圍內本公司對陳加晉先生拍片內容提出之建議與意見,與言論自由之範疇無涉,本公司亦從未干涉陳加晉先生於合約範圍外私人發表之言論。尤其本公司與陳加晉先生商討拍片內容之實情並非如其所述係限制陳加晉先生之言論自由,而係本公司期望陳加晉先生於取得聲量後,可逐步轉型為「兼具」其他風格類型之網紅。本公司原本「每月免費協助旗下藝人剪輯八支影片」,因營運管理考量降為「每月免費協助剪輯四支影片」,故無論係粉紅月報系列抑或其他風格影片均為「免費」剪輯之範圍內,非如陳加晉先生於影片中所述,本公司要求將每月八支粉紅影片降為如今每月兩支的粉紅月報系列(波特王Potter King頻道中所發布之影片可證實),而係本公司期望塑造旗下藝人之多元風格,以祈共同創造雙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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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公司與陳加晉先生間除合約所簽署之分潤比例外,陳加晉先生亦領有本公司每月給付之肖像授權費,肖像授權費於110年9月起改為橙姑娘公司影片之業配費用3萬元/支,而肖像授權費用即為陳加晉先生於其影片中陳述之橙姑娘商城之廣告或代言之對價,陳加晉先生指稱為橙姑娘公司推薦商品之廣告乃完全免費之說法,亦有失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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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公司購置兩間商用辦公室及壹間住宅之時間為105年4月16日、105年8月24日及105年5月11日,另本公司負責人購置於其本人名下住家時間為105年5月11日,而陳加晉先生入職成為橙姑娘公司之門市店長,其時間為104年7月,並於105年12月1日始簽署與本公司之經紀合約,故陳加晉先生所述,本公司係依靠其加入後因流量帶給本公司之收入,一路購置前述房產「並非事實」,實情為在陳加晉先生加入為本公司旗下藝人前,本公司全體員工已兢兢業業共同努力,進而創造亮眼之營收。
5、對於111年6月3日本公司聲明之留言中,有部分網友提及,陳加晉先生係因波特王頻道之系列-粉紅月報,致本公司欲解除與陳加晉先生之契約而向中國方靠攏,本公司之立場先前已於109年12月15日及同年12月23日波特王 Potter King臉書粉絲專頁中完整表達,請有興趣的朋友自行閱讀,故本公司在此嚴正聲明,部分網友之臆測絕非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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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另外,本公司必需強調「波特王 Potter King」的名稱在本公司與陳加晉先生簽約,投入資金負責規劃及經營之前,從未做過任何商業使用,只是陳加晉先生的綽號而已,因本公司與陳加晉先生之合作後才具有商業價值,而「波特王 Potter King」的粉絲能達到100多萬亦絕不是單方的功勞,幕後團隊付出的辛勞及後勤支援,以及本公司支付的龐大行銷費用均缺一不可。陳加晉先生於111年6月9日之澄清影片中口口聲聲提到他這些年來為公司賺了多少錢多少錢等等話語,完全抹煞幕後團隊的努力,亦令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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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最後,本公司與陳加晉先生之合約期限尚未屆滿,陳加晉先生單方終止合約的行為並無法約束本公司,陳加晉先生卻已將屬於本公司專有經營及使用權之「波特王 Potter King」名稱另行開設「波特王好帥」之網路社群頻道,自行經營,均已有違反合約之情。此雙方間之爭議,原屬內部事項,歷經雙方律師二次協商而未有結果,然陳加晉先生竟先於網路頻道上揭露爭議,並不實指摘本公司多處不是,此期間已造成各界非議,並對本公司名譽產生不良影響,誠非本公司所樂見之情況,故本公司特此聲明如上。而證據會說話,雙方爭議若最終協調不成,將進入司法訴訟以祈公正之法院評斷。
聚暘新媒體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對首次聲明表達歉意
#本次聲明透過委任律師代筆
#自105年12月起至107年1月止每月皆給付保底費用予陳加晉先生
#上述期間除保底費用外亦另有提供素材授權費用予陳加晉先生
#自107年2月起至110年8月止亦持續給付陳加晉先生之素材授權費
#自107年3月起與陳加晉先生所屬長毛象有限公司皆為商業往來模式
#若最終協調不成將進入司法訴訟以祈公正之法院評斷
#謝謝這段期間默默支持並鼓勵我們的朋友
#謝謝波特王過往為各位帶來的每一段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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