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劇中心/綜合報導
星座專家薇薇安民國98年3月間,對記者表示主持人利菁習慣介入節目前製作業,導致媒體報導「利菁愛封殺、群星抵制」,引發利菁不滿,怒而向薇薇安提出求償20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19日認定,薇薇安僅接受採訪,並未侵害利菁個人名譽,判薇薇安勝訴免賠。
利菁指控,薇薇安在民國98年3月19日,向記者表示「利菁習慣介入節目前製作業,包括來賓名單,連續封殺寶媽等人」、「上通告的女藝人只要穿低胸,利菁就不讓對方發言」等言論已屬侵權,甚至涉嫌誹謗。
檢方則認為,薇薇安只是接受記者的詢問,一連串的言論並非主動發表,給予不起訴處分。但利菁仍不滿,又提民事訴訟,求償200萬元並要求登報道歉。
薇薇安說,記者基於平衡報導向她求證事實,因此她才與記者閒談類似的話題,且記者事後也有向其他人求證,她未有惡意誹謗之意。
法官認為,記者因利菁的主持風格引發話題,主動採訪薇薇安,薇薇安才因此表示上利菁節目的感受與想法,且主持風格為可受公評之事,並非針對個人,薇薇安並未侵害利菁名譽,判決利菁敗訴,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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