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鍾樂偉
正當韓國社會就「N號房事件」廣泛討論之際,另一件曾經同樣在韓國娛樂圈,以至社會大眾層面也掀起過不少熱議,關於韓團「The EastLight(더 이스트라이트)」隊長碩澈,於2018年公開指控其經紀公司老闆金昌煥對他們一行6名成員拳打腳踢的虐待事件,27日韓國大法院宣佈駁回了被告人的上訴,維持之前一審的判刑,判處金昌煥有期徒刑8個月,並緩刑2年。
▲韓男團The EastLight以樂團形式出道。(圖/翻攝自The EastLight.官方臉書)
當年此事件一爆發便引來整個韓國社會為之嘩然。因為對外人而言,能夠加入猶如夢工場一樣的韓國娛樂圈,成為當中的一份子,都是不少年輕人夢寐以求追求的理想人生。但殊不知,竟然一件醜聞就揭露了這只是虛有其表的一時浮華,因為在那個圈子內,每天卻是充斥著暴力與剝削,不是一般人所想像般的樂土。
▲The EastLight遭製作人毆打。(圖/翻攝自李宇鎮IG)
就像之前女團「Oh My Girl」隊長效定便在綜藝節目內剖白,自己所屬的經紀公司曾對她的外表品頭論足,要求她盡力減肥。另一女團「Nature」成員金昭希也曾在另一節目上分享她在擔當練習生時,曾經被要求到經紀公司老闆經營的烤肉店內工作,而且是無償勞動,迄今連一分錢也沒有收過。
▲金昭希曾被要求無償幫老闆打工。(圖/翻攝自金昭希IG)
雖然去年初韓國文化體育觀光部以「保護青少年大眾文化藝術人權利」的方針,制定了「青少年大眾文化藝術人標準附屬協議書」,明訂經紀公司需要保護其練習生的權益。如果經紀公司職員向旗下青少年練習生施暴,練習生有權解除合約。
此外,該協議書又指明,未滿15歲的練習生,限制每周只能參與不多於35小時的工作,而其中也包括限制夜晚時間拍攝等,保障他們權利的新條款。只是單靠這些單薄內容,特別是從沒有訂明萬一違反,公司需要面對如何嚴重的罰則,恐怕不足以杜絕經紀公司的「甲方關係」力量,繼續欺壓勢單力薄的練習生「乙方」。
▲▼TheEastLight隊長碩澈前年控訴被經紀公司爆打。(圖/CFP)
其實從韓國的練習生跟經紀公司建立的制度,便可以知道他們之間根本從來不只是單純的「商業合作關係」而已。因為對練習生而言,尤其是他們大多從小就開始接受公司提供的訓練,並在經紀公司內經歷他們的成長。逗留的時間很長,有些甚至連正規教育的時間也大大濃縮。所以,其實經紀公司對練習生的個人成長,應該比現在負起更多的責任。
只是一直以來韓國的練習生制度,經紀公司只視他們為「搖錢樹」,並只懂監視他們的個人隱私,讓他們可以在出道以後,不眠不休地不斷為公司賺上無限金錢,來取回當年他們在那些練習生身上的投資。
▲最終經紀公司老闆被判刑。(圖/翻攝自JTBC News)
但在The EastLight事件引伸出的最大教訓,正是經紀公司需要進步,不能再以訓練紀律與服從性做包裝來剝削他們,且否定練習生擁有的人權。他們也要學懂以「人」的角度看待練習生,且需要好好地栽培他們,這才是長遠讓這個行業能延續成功下去的關鍵。
本文出自外稿作家,由鍾樂偉【經紀老闆迫害韓星雖維持原判有罪,但解決娛樂圈老問題仍有待改善】授權提供►看更多鍾樂偉專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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