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玟儀/綜合報導
影星范冰冰因為被舉報「陰陽合約」至今已經消失超過3個月,期間大陸官方並未對案情正面回應,3日最新進度終於出爐,官媒公布「目前案件事實已經查清」,光是由她擔任法定代表的公司就逃漏稅至少人民幣1.34億,約新台幣6億元,林林總總加起來破12億新台幣,若再加上罰款、滯納金將會高達新台幣40億元左右。
▲范冰冰。(圖/翻攝自范冰冰微博)
據《新華通訊社》報導,江蘇等地稅務機關核實調查後,發現范冰冰在拍攝電影《大轟炸》時,實際取得人民幣3000萬元(約新台幣1.3億)的片酬,其中1000萬元申報納稅,其餘2000萬則以拆帳方式,逃漏個人所得稅618萬元,以及營業稅及附加稅共112萬,合計730萬元(約新台幣3000萬)。另外,以范冰冰為法人代表的公司則被查出少繳稅款2.48億元(約新台幣11億元),其中偷逃的稅款為1.34億元(約新台幣6億元)。
▲央視報導范冰冰事件。(圖/翻攝自微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規定,范冰冰及其擔任的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將被追繳人民幣2.55億元(約新台幣11.5億),另需繳付滯納金0.33億(約新台幣1.5億),而她以拆帳手法隱瞞真實收入逃漏稅的行為,將處4倍罰款計2.4億元(約新台幣10億),以工作室帳戶隱匿個人報酬的行為則被處3倍罰款,計2.39億元(約新台幣10億),其企業少計收入部分則處1倍罰款,計94.6萬元(約新台幣400萬)。
▲范冰冰必須繳納高達新台幣40億元。(圖/翻攝自范冰冰微博)
除此之外,由范冰冰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兩間企業因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同時非法提供便利協助的舉動,則被各處以0.5倍的罰款,也就是分別0.51億元(約新台幣2.3億)、0.65億元(約新台幣2.9億),林林總總加起來約8.8億(約新台幣40億)。
在9月26日江蘇省稅務局依法先向范冰冰下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之後30日正式下達追繳稅款、滯納金、罰款的處罰決定,並祭出繳清期限。
而大眾最關心的刑罰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1條的規定,范冰冰因為是初犯,予以行政處罰,只要官方追繳的稅款、滯納金及罰款如期繳清,就不會追究刑事責任。若逾期未支付,稅務機關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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