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阿莫8成機率打贏片商!法律界揭「合理使用」3個關鍵

谷阿莫涉嫌侵權被片商控告,您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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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洪文/台北報導

網紅谷阿莫24日遭片商及串流平台提告未授權使用影片,消息一出引發正反兩方的議論。熟悉智慧財產相關案件的刑警預測「谷阿莫有8成的機率勝訴」,而法律學者則是發表法官未來判決的3個關鍵要點,「這個案子具有指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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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阿莫25日聲明自己是合理使用二次創作。(圖/翻攝自YouTube)

谷阿莫談到使用非法影片表示:「下載A片也是由提供免費A片的平台負責,只要影片能在網路上能被免費下載,就能在合理的範圍內被拿來使用」對此,熟悉智慧財產相關案件的刑警向《ET看電影》透露:「散布或是未經同意下載非法影片即觸犯法律,常有民眾使用BT軟體下載影片,IP特別容易被警方追查出來。」因此谷阿莫影片來源是有疑慮的。

至於谷阿莫的二次創作,刑警人士預測仍有8成機會勝訴:「引用範圍很難判定,他的確只用十分之一的電影片段,沒有整段電影全部使用,過去一般碩博論文也常引用他人論文的部分字句,都不算在抄襲或盜用著作權的範圍內。而影片中的爆雷評論也有一些文字影評人在做,只是影片與文字的差別。如果判決谷阿莫敗訴,未來很多論文、評論都會受影響。」

▲谷阿莫曾獲獎肯定。(圖/webasia提供)

而一位法律學者向《ET看電影》抱持不同觀點表示,法官針對谷阿莫的判決有3個關鍵要點,特別是判斷「合理使用範圍」上面,「即使影片只有十分之一,但是因為他在「質」的使用上,可能導致原著作權人的著作產生市場實質影響(譬如,看完就不必去看電影了,都知道劇情和結局)。」

法律學者舉出《著作權法》第65條述及的判斷基準,其中2點是所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谷阿莫利用的來源是否屬於已經公開發表的著作?在進行影評時『必要』利用著作的範圍,是否已經超越第65條的幾個判斷基準?是兩個關鍵的因素!」

談到「質」的判斷要素,法律學者表示:「谷阿莫在片商尚未上映前,利用網路盜版資源,或直接製作成影片介紹還爆雷,就會在『質』的使用超過必要的程度。假如一般人看過他的短片,喪失進入電影院觀看電影的誘因,對潛在市場的影響就很大!我個人推測法院會從嚴判斷,對市場潛在影響,而構成違法!」

除了上述兩點關鍵,法律學者認為「有沒有拿到YouTube的贊助金」也是關鍵要素之一,「因為有從YouTube那邊獲得經濟上利益,就可能認定為營利性質。」他認為近年網路上越來越多這樣的Youtuber,此案判決會成為一個「指標性」,判決結果會成為未來其他創作者的依據,就要看法官如何處理這個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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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相關條文

第 22 條 (非法下載、重製之條文)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
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
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
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
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第 49 條 (谷阿莫聲明「合理使用」之條文)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
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第 52 條 (谷阿莫聲明「合理使用」之條文)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
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65 條 (著作權「合理使用範圍」判定標準)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
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
判斷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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