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許皓婷/綜合報導
雞排妹(鄭家純)控訴在尾牙遭到公司老闆及歌手翁立友性騷擾後,一連串風波不斷延燒,更因此掀起各界探討相關議題。對此,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就分享自身看法,更分析出事件癥結點。
▲雞排妹控遭性騷擾。(圖/翻攝自臉書/雞排妹)
雞排妹控訴遭到性騷擾,翁立友否認,雙方各執一詞形成羅生門,真實性更引起討論,台大教授李茂生就直言:「讓我覺得很受不了的就是,是否性騷擾一事應由被害人主觀來認定的說法。」他表示當然也有人認為不該如此認定,應該視當事人是否同意來決定是否為性騷擾。
李茂生表示某一個行為是否為性騷擾,應該透過兩個兩個標準來認定,「其一是簡單的純客觀標準,例如觸摸身體隱私部位,法律上有列舉胸部、臀部與私處,當然擁抱與親吻也被列入其內。其二,問題比較大的是輕佻言詞與觸摸其他部位的行為,如果一般人認為會引起性方面不愉悅,那就是性騷擾,不會因為被害人特殊的感受而有所變化。」
李茂生認為當被認定為客觀上的性騷擾行為後,被害人的同意則為阻卻違法事由,所謂的默示同意就會成為爭點所在,關於被害人是否認為是性騷擾,他認為應該只是枝微末節的問題,但因為風潮上認定必須保護被害人,所以整個被扭曲,他表示就雞排妹事件而言,主控的行為客觀上已經符合性騷擾要件,而被害人沒有同意,也沒有默示同意,只有行為人的故意而已,「業界的行規或行為規範並無法合理化該當行為,當然,雞排妹所控訴之事,是否為真實仍待確認。」
最近雞排妹事件讓很多問題多多的議題浮出水面。其中讓我覺得很受不了的就是是否性騷擾一事應由被害人主觀來認定的說法。當然亦有人認為這個不應如此認定,而應視當事人是否同意來決定是否為性騷擾。其實這些議論在刑法的觀點上都是有問題的。 某一行為是否為...
由李茂生發佈於 2021年2月1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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