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湘文/綜合報導
藝人元元(吳婕安)先前與閨蜜Mia(陳甯亞)鬧翻,指控對方偷錢、毀謗,被Mia反過來提告妨害名譽,但檢察官在5月以不起訴處分。Mia不滿此結果再次上訴,但高等法院仍認為元元是根據自身經驗陳述,無妨害名譽之意,因此維持原判決,元元不需支付Mia要求的100萬元賠償,全案確定。
▲元元、Mia陳甯亞。(圖/翻攝自Instagram/1105ya、mia_1101_)
元元在2020年發文指控Mia偷錢,之後接受媒體採訪時也指出,曾經和Mia一起去泰國玩,掉了2個總值超過12萬的錢包,事後卻在對方家裡看到自己的東西。Mia起初發文道歉「對不起,這段期間因為我而造成任何讓妳不舒服的地方,我很抱歉」,但後來不堪網路霸凌,也認為元元的指控中有不實的部分,因而提出妨害名譽訴訟。
▲Mia在2021年曾發文指控元元言論不實。(圖/翻攝自Instagram/mia_1101_)
不過,檢察官根據元元所提出的私訊對話紀錄,認為Mia曾經坦承偷竊並為此道歉,判定元元所說並非憑空杜撰,且當時雙方都是公眾人物,元元依據網友提供的資訊,加上自己和Mia相處的經驗發表言論,與公益有關,並未構成妨害名譽,因此處分不起訴元元,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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