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報導涉入貴婦團詐健保案 李晶玉告華視獲償20萬

第14任總統就職國宴-李晶玉(圖/記者李鍾泉攝)

 ▲李晶玉告華視,二審勝訴獲償20萬元。(圖/記者李鍾泉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政論節目主持人李晶玉,不滿華視的夏姓記者對她做出「貴婦A健保案 李晶玉遭鎖定約談」網路新聞,對華視與該名記者起訴求償200萬元並道歉。一審判決李晶玉敗訴,李婦上訴二審,高等法院16日改判李婦勝訴,華視與該名記者必須連帶賠償20萬元,並在華視新聞網首頁刊登道歉聲明1日。可上訴。

判決指出,華視夏姓記者於2016年3月30日上午PO出的新聞,當時記者根據壹週刊、周刊王的新聞,做出「貴婦A健保案 李晶玉遭鎖定約談」的網路新聞,內容還提到「刑事局日前偵破一起『貴婦詐健保案』…向健保局詐領保險金,…主播李晶玉等,都以被警方列為第二波偵查對象」李婦不滿名譽受損,一狀告上法院,求償名譽損失200萬元,並要求華視與該記者道歉。

一審駁回李婦聲請,李婦上訴二審,案件審理期間,華視主張該名記者已善盡查證責任,另外還舉出蘋果日報2011年頭版的「真稀奇!政大院長娶媳婦規定包2千」報導,提到現任國立政治大學校長郭明政,2011年兒子娶媳婦時,遭媒體報導,寄電子郵件邀請同事赴宴還開出紅包價。郭明政認為名譽受損,除控告蘋果日報外,把跟追新聞的中天電視也列名被告,起訴求償1000萬元,但一路敗訴到三審確定,故華視認為已善盡查證義務。

全案於16日宣判,高院改判決李婦勝訴,華視與記者必須連帶賠償20萬元,另外還要在「華視新聞網」首頁刊登道歉聲明1日。高院改判理由指出,記者自陳引述周刊之報導內容,未進一步查明報導內容是否屬實、李晶玉是否涉案,顯見記者未盡合理查證義務。而該報導侵害李晶玉之名 譽,使其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華視公司為其僱用人,故高院要求華視與記者須連帶賠償,並刊登道歉啟事,以回復李晶玉名譽。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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