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劇中心/綜合報導
藝人宋少卿8月份於台北市某餐館消費時,與林姓男子發生衝突,遭對方控告恐嚇;但由於宋少卿否認砸杯恐嚇,店家也表示沒看見這暴力動作,全案只有林姓男子單方面的說法,沒有其他證據可以佐證宋少卿恐嚇,全案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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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處分書指出,宋少卿於民國101年8月3日凌晨時,與綽號「子萱」與「小愛」兩名友人前往台北市某餐館喝酒。林姓男子提告說,因為認識「子萱」與「小愛」上前敬酒,惹惱宋少卿,作勢攻擊林男,最後遭友人制止。林男表示,在他離開前宋少卿還拿杯子扔他,留下一句話「你不要走,我叫人來。」
檢方表示,全案只有林男單方面說法,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實宋少卿恐嚇;林男事後也主動撤回告訴,因此全案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