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芊秀/綜合報導
廖人帥24日被週刊爆料「一週戰5女」,繼23日發5點聲明「我單身,我跟誰交朋友是我的權力(利)」,24日晚間再度發表3點聲明,超過2600多字,批評爆料內容未經查證,「聳動的內容,嚴重傷害我與我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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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人帥被拍到一個禮拜之內,陸續和多名女子疑似有曖昧互動,最新聲明中表示,因為家裡是獨棟5層樓,本來就有很多朋友會來,甚至人在國外,朋友也會來家中住,或是借出房子給朋友拍YouTube影片,而且家中還有3組很好睡的沙發床。他透露和朋友是正常往來,報導中的聚會,大多有其他朋友在場,但是被截取部分照片,「最糟糕的一點是故意去截圖女生的泳裝照,搭配誤導的文字,帶風向惡意寫的好像有發生什麼事情一樣,週刊編寫聳動的內容,嚴重傷害我與我的朋友。」
【廖人帥臉書聲明全文】
聲明!聲明!聲明!
Yo!! 這是一份其實不關你的事,卻也關你的事的聲明:
1、 鏡週刊今日(2019.7.24)對我的報導,並無與我聯繫求證,僅拍照後看圖編故事,就發售(發表) ,堂堂一個週刊封面報導,難道不違背新聞該有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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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家是獨棟五層樓建築,我家本來就很多朋友會來,甚至我人在國外時,朋友也會自己來我家玩甚至住,或是借用我家拍youtube 影片,由於空間還算大,有時大家待太晚,會直接睡這,有的睡客房,有的睡一樓沙發(有三組非常好睡的沙發床)。我當然也會去朋友家聚會,但這都是很正常朋友間的往來,而報導的聚會,大多也有其他朋友在場,大家煮東西吃,打牌聊天,看電影…..週刊截取部分出入的畫面,就看圖說故事,還用不堪的文字去物化女性,最糟糕的一點是故意去截圖女生的泳裝照,搭配誤導的文字,帶風向惡意寫的好像有發生什麼事情一樣,週刊編寫聳動的內容,嚴重傷害我與我的朋友。
3、 報導不實,多數還可因為新聞自由保護不用負責,記者賺薪水賺獎金,週刊賺廣告賺銷售量, 與律師深聊過,才知道意識到原來誹謗罪罰很輕,而狗仔違法跟拍最多也只罰3000元,原來人民的自由與隱私保障只值3000元。
*上面的聲明我知道嗜血的媒體與網民們壓根沒興趣, 好!!! 那我就分享一下,我今日學習到的法律知識,在這樣的法律制度,可能會遇到甚麼樣錯誤運用!!!
1. 如果有人在路上(公共空間)看到心儀對象,有人想要耍變態,偷拍跟蹤,只要準備3000元;也就是準備一萬元,就可以隨意在路上挑三個想耍變態的對象偷拍跟蹤…(一萬元還有找呢??很划算吧) 沒錯!! 這就是我們身處的環境, 很有保障吧。(詳細法律知識請參考最下方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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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有人想要害討厭的對象,同上,一樣只要準備3000元; 先開車跟蹤想害的對象,搞得他開車極度心神不寧,等到發現他心智快不行時,就可以停止跟蹤,接下來當然大幅提升想害對象車禍自撞的發生率, 而我就是這次的實驗品,我今天開車時,就有多次因分心快要車禍自撞的狀況,真希望無辜的路人不要被我波及。
3. 如果有人想要討厭的對象自殘,也只需準備萬把塊的罰金即可達成,接下來只要毀謗毀謗再毀謗,詆毀討厭的人直到他自殘為止。(詳細法律知識請參考最下方附註)
當然!!! 寫了那麼多只是想讓大家知道,我們身處的環境有多麼不被保護,多麼瘋狂與荒謬,今天也許與你無關,但明天被侵犯受傷的可能是你的家人.朋友, 當我們的法律無法有效地嚇阻與保護我們 ,我們還能安心地相信什麼???
p.s. 話說回來,我家真的很舒服環境走度假風,還是歡迎各位好朋友常常來我家玩到天亮,大推!!!! 我才不要被這種無聊的報導打敗了,我的日常依然嘻哈,Keep real~ Peace 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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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律知識附註)
法律小教室
1、 關於跟蹤跟拍
1. 關於跟蹤騷擾行為,在台灣並沒有罰則,只有在社維法第89條第2款有類似規範,最高只處罰3000元,先前有新聞記者認為此規定剝奪新聞採訪自由而聲請大法官釋憲,但大法官認為此規定是在保護人民在公眾場域中有不受侵擾的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不認同新聞記者的主張。
2. 根據民間團體對16到24歲之女性進行調查,每8名女性就有1人曾有被跟蹤騷擾之經驗;而接獲保護之個案,被跟蹤騷擾之期間甚至長達35年,造成被害人心理遭受極大之不安,且影響日常生活作息。而在美國、英國、日本、德國,都將跟蹤騷擾提升為犯罪行為,在台灣,立法委員雖然在前年(106年)就已經提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但至今還沒有三讀通過,形成法律漏洞。
3. 媒體記者持續跟蹤騷擾的行為,其實已經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對跟蹤騷擾行為的定義:「任何人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電子訊號或其他方法,反覆實施對被跟蹤騷擾者持續性監視、跟追、掌控行蹤及活動,使被跟蹤者心生不安或影響日常生活作息。」依照草案規定,最高可以處三年有期徒刑。
4. 相關規範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2) 釋字第689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3)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2條(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係指任何人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電子訊號或其他方法,反覆實施下列行為之一,使被跟蹤者心生不安或影響日常生活作息:一、對被跟蹤騷擾者持續性監視、跟追、掌控行蹤及活動。二、以埋伏、監視、守候或其他類似之方式接近其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三、受退去之要求仍滯留其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四、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五、要求見面或接觸而撥打電話、傳真或傳送電子訊息,或其他相類之通聯接觸方式。六、寄送、出示或放置使人不快或嫌惡之物。七、出示有害個人名譽之事項。八、濫用或未經其同意蒐集、處理、利用其個人資料,為非本人意願之行為或服務。九、顯無理由而濫行提起自訴或告訴。十、其他相類之行為。
2、 關於誹謗
1. 媒體捏造並散布不實報導的行為,在台灣是以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相繩,法律規定最高可以處2年徒刑,但是在法院實務上幾乎都是判決易科罰金,也就是說即使法院認定誹謗罪定讞,媒體也只要繳交幾萬元罰金就可以打發,對他們來說根本不痛不癢。
2. 相關規範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