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仲基宋慧喬「宋宋」同姓通婚 南韓12年前才全面解禁

Steve Chung 鍾樂偉 Steve Chung 鍾樂偉

現職中大全球研究課程助理講師,並為韓國翰林大學言論情報學系博士候選人,..

文/鍾樂偉

▲宋仲基宋慧喬變「宋宋夫婦」 南韓同姓結婚原本有禁忌(圖/CFP)

▲宋仲基宋慧喬即將升格「宋宋夫婦」。(圖/CFP)

今(5日)早最大頭條就是宋仲基與宋慧喬從否認戀愛,直接跳到結婚階段,預計今年10月31日步入禮堂,粉絲口中的「宋宋CP」晉升「宋宋夫婦」,但有人疑惑,南韓同姓氏可以結婚嗎?藉此讓我們回顧電視劇《請回答1988》,解答南韓同姓通婚的歷史與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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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仲基宋慧喬變「宋宋夫婦」 南韓同姓結婚原本有禁忌(圖/KKTV)

▲《請回答1988》成善宇與成寶拉最終得以結婚。(圖/KKTV)

隨著寶拉與善宇二人共同走進婚禮場地,一眾雙門洞的親友前來為這對新人送上祝福後,長達 20 集,追播了接近 3 個月的 tvN 劇集《請回答 1988》亦宣佈曲終人散,最後的劇情總算是大團圓結局。

在最後一集的大結局中,作為劇中各個主角中最先發展的一條感情線,寶拉與善宇二人從 1988 年開始熱戀,1989 年時因為寶拉要應付司法試而毅然決定與善宇分手,最後二人於 1994 年再次相遇。分開了 5 年之久,二人再度決定走在一起時,所考慮的再不單只是簡單的戀愛,而是有一起共渡餘生的結婚傾向。

▲宋仲基宋慧喬變「宋宋夫婦」 南韓同姓結婚原本有禁忌(圖/KKTV)

▲寶拉媽媽反對女兒結婚。(圖/KKTV)

然而,就在當二人向各自的父母提出結婚的請求時,卻是換來極大的反響。原因,正如劇中寶拉媽媽與善宇媽媽所指,就是因為二人擁有相同的姓氏,因而拒絕二人的請求。

其實,就如劇中的劇情所說,韓國社會文化一直視「同姓同本」(韓語稱為「동성동본」) 為婚姻的禁忌,拒絕接受擁有相同姓氏或祖宗同原的異性結婚,原因是根據昔日傳統韓國人的文化,生活在村莊的人大多以同姓相居,結果他們鮮有與外界人通婚,導致到他們結婚後所生的下一代小孩多擁有畸形問題,所以 14 世紀以儒家立國的李氏朝鮮時代,便參照昔日中國的的禮節與儒學者宋時烈的建議,頒布了禁止同姓同本婚姻的法令。

▲宋仲基宋慧喬變「宋宋夫婦」 南韓同姓結婚原本有禁忌(圖/KKTV)

▲反對原因是同姓氏。(圖/KKTV)

及至到了二次大戰後成立了大韓民國後,韓國政府便於 1957 年,按照舊日的朝鮮法律,寫成了民法第 809 條,禁止一切同姓同本的韓國人通婚。根據這項法規,韓國各大姓氏中,例如金、朴、李等主流姓氏,同姓氏的還是可以結婚,但若然二人同屬一樣本源,即如「金海」金氏,按照法律便不視這類婚姻為合法結合。

現在韓國 282 個不同的「本源」,最主流的是「金海」金氏 (3 百萬) 與「慶州」金氏 (150 萬),這兩個金氏之間的通婚是容許,但同一本源的,卻是不合法。

▲宋仲基宋慧喬變「宋宋夫婦」 南韓同姓結婚原本有禁忌(圖/KKTV)

▲寶拉媽媽反對原因。(圖/KKTV)

可是,一來韓國人的三大姓氏,即金、朴與李,已佔上韓國所有人口的一半左右,而且,隨著過往數十年間都市社會環境變化,人口流動已是普遍現象,昔日同姓同本的人,不再只是居於同一村莊內,可以是散居於韓國各大城市。然而,因為大部份人口都潮向大城市方向流動,因而來自相同姓氏與本源的人,認識與相愛的機會比昔日大大增加。

韓國政府雖然一直抱持著要維護傳統習俗與禮節,拒絕修改法律,但因應這個正在轉變的社會環境,韓國政府也曾經於 1977 、 1987 與 1995 的三年裡,頒布了特殊法案,特別批准該三年內,「同姓同本」的韓國人可以取得合法的婚姻資格。

▲宋仲基宋慧喬變「宋宋夫婦」 南韓同姓結婚原本有禁忌(圖/KKTV)

▲當年法律不許可同姓結婚。(圖/KKTV)

所以,根據《請回答 1988》中,寶拉與善宇於 1995 年可以合法地結婚,其實正正就是乘著那一年的特別安排下取得的破例資格。在那三年的特赦年內,每一次都有數以萬計的「同姓同本」的韓國人申請結婚。據估計,那三年的數字加起來,大概佔上韓國整體的婚姻人口的 2%。

▲宋仲基宋慧喬變「宋宋夫婦」 南韓同姓結婚原本有禁忌(圖/KKTV)

▲同姓婚姻曾經不被承認。(圖/KKTV)

縱然那三年間可以容許「同姓同本」的韓國人可以取得合法婚姻身份,但是,他們婚後所生的孩子,卻未能獲得同等的合法承認,都會一律被視為是私生子,不會擁有國家的保健福利與合法的家族遺產承繼權。多年來,不少韓國家庭與其志願團體都有就此問題向法院申訴,一切直至 1995 年,才出現了轉變的契機。

▲宋仲基宋慧喬變「宋宋夫婦」 南韓同姓結婚原本有禁忌(圖/KKTV)

▲鄰居說服寶拉媽媽同意結婚。(圖/KKTV)

1995 年 5 月,8 對韓國夫婦向韓國憲法法院申訴,狀指韓國民法第 809 條與大韓民國憲法的第 2 章第 2 與 10 條中,人擁有追求幸福的權利與擁有家庭的權利相違背。結果,兩年後的 1997 年,韓國憲法法院通過韓國民法第 809 條與憲法相衝,表示要求韓國國會於 1998 年 12 月 31 日前修改該法例,否則的話此法於 1999 年開始,便宣佈無效。

▲宋仲基宋慧喬變「宋宋夫婦」 南韓同姓結婚原本有禁忌(圖/KKTV)

▲法律修正最後讓同姓氏可以通婚。(圖/KKTV)

自 1998 年與 1999 年間,就此法的修正案,韓國國會經歷了多次激烈的爭議,尤其在儒家保守團體的大舉反對下,國會的司法特別委員會決定暫時不作任何修改,直至下一任國會會期才再作打算。到了 2004 年韓國新一任國會成立後,韓國法務部會提出「婚姻法」的修正案,並於 2005 年 3 月獲得國會通過。

該修改的法律中,只是不准許同本血源 8 寸內,或配偶 6 寸內的人結婚 (子女與父母是一寸、兩寸即是兄弟姊妹),變相即是接近取消了同姓同本的婚姻限制。

本文由鍾樂偉【請回答 1988:韓國同姓婚姻的禁忌?】授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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