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必要朝人開槍!」警斃逃犯判6月 法官4大理由在這

▲葉驥遭判6個月。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縣楊梅分局警員葉驥去年(2014年)攔檢通緝犯羅文昌時,因為對方企圖開車逃逸,對空鳴槍無效後朝羅開3槍,最後羅傷重不治,最高法院昨天(28日)依業務過失致死,判6個月有期徒刑,引發社會譁然,而依照判決書所訴,法官有以下4大理由。

1.警察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

但該案中,依照當時情況,必須沒有其他法益較小的方式才能用槍,並不是拒捕的現行犯都可以毫無限制使用。

2.現行犯沒持有槍械,也沒對員警攻擊。

判決書寫道,當時羅文昌沒有持有槍械,也沒有攻擊員警,「員警沒有受到任何立即危險,因此當時要執行逮捕,也應該斟酌情形,不致危及人命的追捕方式達成。」

3.葉驥拉開駕駛座車門朝羅嫌腿部開了3槍,為何不朝輪胎射擊。

當時羅文昌看到葉驥,倒車要跑,但沒有衝撞,判決書提到,葉始終站在羅的車輛駕駛座車門旁,距離甚近,應該可以選擇避開汽車,迅速透過巡邏警網圍捕,或是趁周遭沒波及他人危險,朝車輪胎射擊,「沒有立即使用槍械對人身射擊的必要。」

4.員警應知人體腿部有大動脈,卻對羅男腿部5秒連開3槍,涉及執法過當。

判決書指出,「葉驥受過員警專業訓練,應該知道人體腿部遍布動、靜脈血管,受到槍擊血管破裂、大量出血時,仍有致命之虞」,使用槍械的目的只是要消除羅文昌的逃跑能力,要將人逮捕而已,卻在5秒內開3槍, 嚴重侵害被害人生命法益,執法過當。

因此最高法院認定,「葉驥貿然開槍執法過當,造成羅文昌死亡, 依照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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